各县(市、区)人社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泉州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国土规划建设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现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工资保证金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六稳”“六保”追赶行动方案的通知》(泉委办〔2020〕13号)精神,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制度
(一)实行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担保制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精神,严格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办法,进一步防范和化解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切实为企业减负解困,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包括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分包施工企业,下同)可选择全额使用银行类金融机构保证保函(以下简称“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存工资保证金。已缴存的现金工资保证金可以申请以银行保函置换。出具银行保函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必须是我市行政区域内支行及以上商业银行,该银行保函必须采用具有不可撤销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附件1、2)。
(二)推行上限缴存工资保证金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接两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且能认真落实保障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的同一施工单位,可申请在市级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上限缴存工资保证金。缴存上限标准为不超过2个项目缴存工资保证金限额,即施工单位在我市工资保证金单个项目应缴存最高限额的2倍。申请上限缴存工资保证金的施工单位,对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承担工资支付保证等相应连带责任。施工单位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需动用工资保证金的,由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向市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市人社局将工资保证金划入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划入数额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应缴存的工资保证金金额。
上限缴存工资保证金的施工单位,可向原缴存地人社、行业主管部门申请退还已缴存的工资保证金,人社、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拒绝。
二、加快推进工资保证金工程担保制度
(一)保证人资格。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必须是泉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质的专业工程担保机构,注册资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在我市从事工程担保业务一年以上,近三年内无行业信用不良记录,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保证人确定。工程担保机构的准入由市人社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经审核准入的工程担保机构开展工资保证金保证保函业务的,应以现金形式在市级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入一定比例的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标准不得低于我市单个项目工资保证金最高缴存限额的2倍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工程担保机构存入的风险保证金对其出具的保证保函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工程担保机构不能按照保证保函约定履行支付工资保证金的,永久取消该担保机构在我市开展工程保证保函业务资格,清退其在我市的所有工程保证保函,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该工程担保机构承担。
开展工资保证金保证业务的工程担保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人社、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前一年度的经营财务报表。
(三)保证人保证权限。工程担保机构出具的单笔保证保函保证限额不超过400万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下的,保证保函保证金额不超过应缴存工资保证金数额的50%。每家工程担保机构出具的保证保函保证额度累计不得超过其注册资金的5倍且不超过存入风险保证金数额的30倍。近两年获评市级及以上行业诚信或被评价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A级的工程担保机构可在以上额度基础上增加1倍。
(四)保证人责任义务。工程建设项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需要动用工资保证金的,工程担保机构应立即无条件在保证保函保证额度内按照人社部门的书面要求支付工资保证金;对未能按照人社部门书面要求支付工资保证金的,由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向市人社局申请支取风险保证金用于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市人社局审核后应及时将工程担保机构存入的风险保证金划入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特殊情况下,可依书面要求划入所在地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三、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业务
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建设单位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建设单位向承包人提供的保证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担保。鼓励支持我市商业银行、工程担保机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工程款(人工费)支付担保工作,工程担保机构开展工程款支付保证业务参照上述工资保证金担保相关规定执行。
四、积极探索引入商业保险保证担保机制
商业保险保证保险是指具有合法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证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履行按时足额拨付工程款(人工费)和支付农民工工资履约保证保险。鼓励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完善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产品体系,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工程款(人工费)拨付保证保险业务。各地可联合商业保险行政监管部门试点推行。
五、全面清理规范工资保证金
(一)清理“休眠”工资保证金
“休眠”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已完工或停工5年以上,且非施工单位主观因素导致未能按规定退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停工期间或完工后未发生劳资纠纷的,可凭相关停工、完工资料向所在地人社、行业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全额退还其缴存的工资保证金。对于停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要继续开工建设的,应在开工建设前按现规定标准缴存工资保证金。
(二)规范到期担保保函管理
对于仍未完工或者已完工但尚未完成农民工工资支付结算,或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和工资支付风险(即未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专用账户代发管理等制度)的工程建设项目,人社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在保函到期前一个月内更换新的保函或延长保函有效期。施工单位开立新保函后,原保函即行失效。保函有效期限一般不少于1年。
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及时更换保函或延长有效期的,人社部门应当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前按照规定程序全额支取工资保证金并以现金缴存方式转入所在地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作为该项目缴存的工资保证金。
六、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暂缓缴存工资保证金政策适用于疫情防控期间(即2020年3月18日至6月30日)。其余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之前与本《通知》相抵触,执行本《通知》规定,今后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中,房建、市政项目工资保证金缴存标准、差异化缴存办法等仍执行《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意见》(泉人社〔2017〕342号)规定。
(二)各地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工资保证金缓缴、免缴政策和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能,强化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现阶段政策落实和长效机制建设等相关工作。各地请于2020年7月24日前将本地区缓缴、免缴工资保证金政策落实情况及缓缴、免缴金额(数据截至6月底)报送市人社局(联系人:王晓曼,联系电话:28380056)。
附件:1.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样本)
2.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取款通知书(样本)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水利局
泉州市铁路建设办公室
2020年6月2日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制度
(一)实行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担保制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精神,严格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办法,进一步防范和化解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切实为企业减负解困,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包括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分包施工企业,下同)可选择全额使用银行类金融机构保证保函(以下简称“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存工资保证金。已缴存的现金工资保证金可以申请以银行保函置换。出具银行保函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必须是我市行政区域内支行及以上商业银行,该银行保函必须采用具有不可撤销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附件1、2)。
(二)推行上限缴存工资保证金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接两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且能认真落实保障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的同一施工单位,可申请在市级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上限缴存工资保证金。缴存上限标准为不超过2个项目缴存工资保证金限额,即施工单位在我市工资保证金单个项目应缴存最高限额的2倍。申请上限缴存工资保证金的施工单位,对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承担工资支付保证等相应连带责任。施工单位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需动用工资保证金的,由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向市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市人社局将工资保证金划入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划入数额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应缴存的工资保证金金额。
上限缴存工资保证金的施工单位,可向原缴存地人社、行业主管部门申请退还已缴存的工资保证金,人社、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拒绝。
二、加快推进工资保证金工程担保制度
(一)保证人资格。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必须是泉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质的专业工程担保机构,注册资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在我市从事工程担保业务一年以上,近三年内无行业信用不良记录,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保证人确定。工程担保机构的准入由市人社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经审核准入的工程担保机构开展工资保证金保证保函业务的,应以现金形式在市级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入一定比例的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标准不得低于我市单个项目工资保证金最高缴存限额的2倍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工程担保机构存入的风险保证金对其出具的保证保函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工程担保机构不能按照保证保函约定履行支付工资保证金的,永久取消该担保机构在我市开展工程保证保函业务资格,清退其在我市的所有工程保证保函,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该工程担保机构承担。
开展工资保证金保证业务的工程担保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人社、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前一年度的经营财务报表。
(三)保证人保证权限。工程担保机构出具的单笔保证保函保证限额不超过400万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下的,保证保函保证金额不超过应缴存工资保证金数额的50%。每家工程担保机构出具的保证保函保证额度累计不得超过其注册资金的5倍且不超过存入风险保证金数额的30倍。近两年获评市级及以上行业诚信或被评价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A级的工程担保机构可在以上额度基础上增加1倍。
(四)保证人责任义务。工程建设项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需要动用工资保证金的,工程担保机构应立即无条件在保证保函保证额度内按照人社部门的书面要求支付工资保证金;对未能按照人社部门书面要求支付工资保证金的,由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向市人社局申请支取风险保证金用于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市人社局审核后应及时将工程担保机构存入的风险保证金划入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特殊情况下,可依书面要求划入所在地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三、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业务
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建设单位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建设单位向承包人提供的保证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担保。鼓励支持我市商业银行、工程担保机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工程款(人工费)支付担保工作,工程担保机构开展工程款支付保证业务参照上述工资保证金担保相关规定执行。
四、积极探索引入商业保险保证担保机制
商业保险保证保险是指具有合法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证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履行按时足额拨付工程款(人工费)和支付农民工工资履约保证保险。鼓励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完善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产品体系,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工程款(人工费)拨付保证保险业务。各地可联合商业保险行政监管部门试点推行。
五、全面清理规范工资保证金
(一)清理“休眠”工资保证金
“休眠”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已完工或停工5年以上,且非施工单位主观因素导致未能按规定退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停工期间或完工后未发生劳资纠纷的,可凭相关停工、完工资料向所在地人社、行业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全额退还其缴存的工资保证金。对于停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要继续开工建设的,应在开工建设前按现规定标准缴存工资保证金。
(二)规范到期担保保函管理
对于仍未完工或者已完工但尚未完成农民工工资支付结算,或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和工资支付风险(即未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专用账户代发管理等制度)的工程建设项目,人社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在保函到期前一个月内更换新的保函或延长保函有效期。施工单位开立新保函后,原保函即行失效。保函有效期限一般不少于1年。
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及时更换保函或延长有效期的,人社部门应当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前按照规定程序全额支取工资保证金并以现金缴存方式转入所在地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作为该项目缴存的工资保证金。
六、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暂缓缴存工资保证金政策适用于疫情防控期间(即2020年3月18日至6月30日)。其余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之前与本《通知》相抵触,执行本《通知》规定,今后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中,房建、市政项目工资保证金缴存标准、差异化缴存办法等仍执行《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意见》(泉人社〔2017〕342号)规定。
(二)各地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工资保证金缓缴、免缴政策和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能,强化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现阶段政策落实和长效机制建设等相关工作。各地请于2020年7月24日前将本地区缓缴、免缴工资保证金政策落实情况及缓缴、免缴金额(数据截至6月底)报送市人社局(联系人:王晓曼,联系电话:28380056)。
附件:1.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样本)
2.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取款通知书(样本)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水利局
泉州市铁路建设办公室
202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