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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月 2021

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的通知

2021-08-03T21:38:20+08:00

发改法规〔2018〕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国资委、林业厅,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推进全国范围内评标专家资源整合共享,我们修订形成了《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予印发。为做好《标准》贯彻落实工作,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印发实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分类标准,是整合专家资源,推动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国范围内互联共享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推进《标准》实施工作有序进行。 二、评标专家专业分类实行全国统一编码,投入运行的各级各类评标专家库应依据《标准》及时调整评标专家分类,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专家库专业分类调整工作。 三、各地各部门要密切关注《标准》适用情况,注意收集各方面反馈信息,及时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标准》进行修订。

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的通知2021-08-03T21:38:20+08:0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2021-08-03T21:26:07+08:00

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必要措施,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发展信用经济、建设统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为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 二、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三、按时返还保证金。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要抓紧制定具体可行的办法,于2016年底前退还相关企业;对保留的保证金,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按时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四、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五、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六、规范保证金管理制度。对保留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保证金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对取消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或废止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在清理规范保证金的同时,要通过纳入信用体系等方式,逐步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 七、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要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信息公开,建立举报查处机制,定期公布查处结果,曝光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强化监督检查,积极稳妥推进,切实将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落实到位。各地区要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并于2017年1月底前将落实情况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密切跟踪进展,加强统筹协调,对不按要求清理规范、瞒报保证金收取等情况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并及时将落实情况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2021-08-03T21:26:07+08:00

重磅:建筑业重大利好!六部门力推工程担保!

2021-08-03T21:24:06+08:00

三大亮点: 首次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六部门联合发文力推,齐抓共管! 支持多个担保保证人开展业务,形成市场公平竞争良好格局! “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工程担保是转移、分担、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的重要措施,是市场信用体系的主要支撑,是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有效手段。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着工程防风险能力不强,履约纠纷频发,工程欠款、欠薪屡禁不止等问题,亟需通过完善工程担保应用机制加以解决。日前,住建部联合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共同发文(建市【2019】68号)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   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应对各类风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的工作部署,通过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创新建筑市场监管方式,适应建筑业“走出去”发展需求。   工作目标是加快推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到2020年,各类保证金的保函替代率明显提升;工程担保保证人的风险识别、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增强;银行信用额度约束力、建设单位及建筑业企业履约能力全面提升。   [...]

重磅:建筑业重大利好!六部门力推工程担保!2021-08-03T21:24:06+08:00

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工资保证金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08-03T21:20:42+08:00

各县(市、区)人社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泉州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国土规划建设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现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工资保证金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六稳”“六保”追赶行动方案的通知》(泉委办〔2020〕13号)精神,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制度 (一)实行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担保制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精神,严格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办法,进一步防范和化解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切实为企业减负解困,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包括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分包施工企业,下同)可选择全额使用银行类金融机构保证保函(以下简称“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存工资保证金。已缴存的现金工资保证金可以申请以银行保函置换。出具银行保函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必须是我市行政区域内支行及以上商业银行,该银行保函必须采用具有不可撤销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附件1、2)。 (二)推行上限缴存工资保证金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接两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且能认真落实保障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的同一施工单位,可申请在市级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上限缴存工资保证金。缴存上限标准为不超过2个项目缴存工资保证金限额,即施工单位在我市工资保证金单个项目应缴存最高限额的2倍。申请上限缴存工资保证金的施工单位,对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承担工资支付保证等相应连带责任。施工单位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需动用工资保证金的,由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向市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市人社局将工资保证金划入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划入数额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应缴存的工资保证金金额。 上限缴存工资保证金的施工单位,可向原缴存地人社、行业主管部门申请退还已缴存的工资保证金,人社、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拒绝。 [...]

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工资保证金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2021-08-03T21:20:42+08:00

5 月 2021

国务院要求推广银行保函,原因何在?

2021-05-02T21:32:19+08:00

4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确定: 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中推广使用银行保函。 Q1:为何要推广使用银行保函? 实行施工企业银行保函和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制度,是《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关于提升城市建筑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改革、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必然要求。 实行施工企业银行保函和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制度,用经济杠杆和信用机制约束工程建设各方行为,可以充分发挥担保和保险制度“市场减震器”和“风险蓄水池”的作用,建立优胜劣汰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动行业转型升级,提升城市建筑质量水平。 Q2: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有什么好处吗? 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引入施工企业银行保函,根据企业实力和信誉的不同实行有差别的担保,用经济手段加大违约成本,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对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业健康发展、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都具有重要意义。 建设工程具有投资大、建设周期长、技术要求复杂、涉及面广等特点。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有利于转移工程风险,有利于保障合同履行,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与国际市场接轨。 [...]

国务院要求推广银行保函,原因何在?2021-05-02T21:32:19+08:00

3 月 202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1-03-03T21:34:06+08:00

为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进一步完善依法必须招标制度,我们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以下简称843号文)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稿》),在将16号令和843号文合并基础上,对16号令有关条款作出解释性补充规定,并明确了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购的法律适用。 现就《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建议。 2.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互动交流”板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就《修订稿》提出意见建议。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5月20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1-03-03T21:34:06+08:00

1 月 2021

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

2021-01-05T21:39:46+08:00

新华社北京2月15日电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效能,减轻企业负担,强化信用支持。在市场监管领域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意见》提出,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坚持全面覆盖、规范透明、问题导向、协同推进,增强市场主体信用意识和自我约束力,对违法者“利剑高悬”;切实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到2019年底,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双随机抽查全流程整合。到2020年底,实现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市场监管领域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力争三到五年内,市场监管领域新型监管机制更加完善,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 《意见》明确了七项重点任务。一是统筹建设监管工作平台。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建设本辖区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为抽查检查、结果集中统一公示和综合运用提供技术支撑。二是实行抽查事项清单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统筹建立本辖区统一的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三是建立健全随机抽查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四是统筹制定抽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科学确定部门联合抽查的事项和发起、参与部门,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五是科学实施抽查检查。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问题发现能力,实现全过程留痕。六是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七是做好个案处理和专项检查工作。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立即实施检查、处置。 《意见》还从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落实、营造良好环境等方面提出了相关保障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结合实际大胆探索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新模式,加快形成政府公正监管、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良好氛围。

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2021-01-05T21:39:46+08:00

8 月 2020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2020-08-30T15:51:12+08:00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针对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标保证金管理,切实保障招投标各方合法权益,经商省发改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标人以现金或支票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投标保证金收取: (一)对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交易的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应当存入招标人设立的投标保证金专户,或者按照当地规定存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不得由招标代理机构代收。 (二)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且在场外交易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保证金返还负直接责任。投标保证金原则上存入招标人设立的投标保证金专户,因招标人自身原因无法设立投标保证金专户,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收的,应当出具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并作为招标公告的组成部分。 二、投标人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下简称“投标保函”)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下列事项并作为实质性要求: (一)投标人缴纳的保函手续费应当从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转出到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工程担保公司等保函开立人公司账户,并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招标项目编号。 (二)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以及保函开立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到账证明扫描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电子化招投标的项目原则上使用电子投标保函。对于推行电子投标保函的地区,招标文件应当写明电子投标保函的具体事项,并取消使用纸质保函的规定。开展电子投标保函业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的通知2020-08-30T15:51:12+08:00